一、事项说明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或受益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分为两类:1、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清偿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公证机构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2、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担保提存”),是指提存人(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物交给与债权人约定的公证机构保存从而保证债务的履行或者替代其他的担保形式的制度。
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3) 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夫妻双方共同申办公证,并提供结婚证。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同意的决议文件。
2、债之依据
1) 如生效民事判决、调解裁定、行政决定、合同或协议等履行债务的依据;
2) 约定提存内容的提存协议(公证处可提供代拟、修订);
3) 欠债凭证。
3、提存标的物的财产证明
4、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相关证明
如催告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书面通知、债权人下落不明的证明等。
5、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提存人办理提存公证事务,需具备法定的提存事由。
2、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终止。
3、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4、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丧失对提存物的所有权,非有法定原因,提存人不得撤回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