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说明
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该项公证的声明,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的有法律意义的声明,不包括政治性的或者外交活动中的声明,也不包括没有法律意义的声明。
常见的有法律意义的声明有三类:一是接受、放弃法律权利的声明,如接受赠与的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二是承担法律义务、责任的声明,如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声明(承诺);三是就亲历、亲为、亲见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所作的声明(陈述)。
二、 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3) 特殊情况:声明涉及放弃财产或权益时,若声明人已婚的,配偶作为利害关系人到公证处进行确认,需要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财产凭证等。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
4) 特殊情况:声明涉及放弃公司财产或权益时,应提供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同意处分的决议文件及财产凭证等。
2、与声明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1) 涉及处分财产、放弃权利的,应当提交享有该项财产权利的证明。
2) 主张权利的声明,应提供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或事实根据。
3) 涉及婚姻状况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4) 涉及亲属关系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开具的证明。
5) 涉及财产的,应提供所涉财产的财产凭证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3、声明书文本(向声明书使用部门确认好声明书内容,公证处可以代拟)。
4、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注意事项
1、声明人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声明公证必须声明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声明只能声明自己的事情,不能声明其他人的事情。
4、声明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5、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