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来源: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作者:精诚公证处管理员
时间:2020-12-10 11:29:45

一、事项说明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公证活动。若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约定的偿还义务或担保义务时,债权人、担保权利人可向原公证处申请通过非诉公证程序认定、证明违约事实、出具执行证书,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3)   若申请人已婚且配偶承担共同责任(配偶签署债权文书或相关文件),则配偶应一并办理公证,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同意的决议文件。

(三)债权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营业执照等。

2)   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的金融许可证,如《金融机构许可证》《证券期货经营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2、担保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财产权利凭证

1)   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发票(收据);

2)   存款、有价证券等:存单、存折、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公司查询的持股证明等;

3)   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等;

4)   有限公司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股东证明等;

5)   通过继承/受赠取得财产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二)自然人应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1)   若自然人已婚,则配偶应一并办理公证,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   若自然人有多段婚姻关系,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书等。

 

3、债权文书原件N+1份,其中N份制作公证书,一份公证处留存。

1)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   含有债务人、担保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的条款;

3)   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4)   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   各种借据、欠单;

4)   还款(物)协议;

5)   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   担保合同;

7)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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