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公证
来源: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作者:精诚公证处管理员
时间:2020-12-10 11:29:27

一、事项说明

合同(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活动。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债权文书类合同(协议),可以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3)   若申请人已婚且配偶承担共同责任(配偶签署合同或协议),则配偶应一并办理公证,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同意的决议文件。

 

2、合同(协议)原件N+1份,其中N份制作公证书,一份公证处留存。

基于各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愿,公证处可对合同(协议)进行草拟、修订。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   如涉及财产,需提供相关财产权利凭证。

2)   如涉及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等,需提供夫妻关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   如涉及财产共有关系,需提供共有关系证明,共有人应一并办理公证。

 

4、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合同(协议)公证范围

1)   委托合同;

2)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

3)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4)   析产协议;

5)   股权/股份转让协议;

6)   其他符合条件的合同(协议)。

 

2、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3、特别提示

1)  根据具体情况,一般需要各方当事人到场共同签订合同,是否能够授权他人代理,请向承办公证员进行咨询。

2)  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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