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说明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 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3、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4、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注意事项
1、保全的证据内容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应当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保全证据的方式应当合法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