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
来源: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作者:精诚公证处管理员
时间:2020-12-10 11:29:10

一、    事项说明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    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3、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4、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注意事项

1、保全的证据内容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应当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保全证据的方式应当合法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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