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说明
现场监督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活动的真实性、合规则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现场监督类公证,包括招标投标、拍卖、开奖、股票认购证抽签、有奖评选、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股东大会、有价证券(国库券)销毁、商品抽样检测(调查)等公证事项。一般由活动的主办单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 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3) 若申请人已婚且配偶承担共同责任(配偶签署合同或协议),则配偶应一并办理公证,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6) 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同意的决议文件。
2、如监督之活动系须经批准的项目(如体育彩票、大型赛事等),须提交有关部门批文。
3、所监督的活动规则、方案及公告的方式等证明材料。
4、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注意事项
1、现场监督公证对开展活动的规则、程序有严格要求,为确保活动结果的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需提前与公证机构沟通活动规则、活动流程等。
2、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规则与事先公布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