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
来源: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作者:精诚公证处管理员
时间:2020-12-10 11:28:09

一、    事项说明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受托人)依据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3)   特殊情况:委托涉及处分财产或权益时,若委托人已婚的,配偶作为利害关系人到公证处进行确认,需要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财产凭证等。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

5)   特殊情况:委托涉及处分公司财产或权益时,应提供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同意处分的决议文件及财产凭证等。

 

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向委托书使用部门确认好委托书内容,公证处可以代拟)。

 

4、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委托人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如委托人系自然人,须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委托人系法人/其他组织,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委托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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