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说明
继承类公证包括法定继承权公证、遗嘱继承权公证和接受遗赠公证。
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依法证明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无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遗嘱人遗留的、生前所指定的个人合法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接受遗赠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人遗留的、生前所指定的个人合法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 证明材料
1、所有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火化、安葬证明或销户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
3、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 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书等。
2) 亲属关系证明,如:生育子女的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详见第6项)、亲属关系证明等。
4、被继承人遗留财产凭证
1) 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发票(收据)、产权证明等;
2) 存款、有价证券等:存单、存折、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股票、基金证明、公积金证明、养老金证明等;
3) 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等;
4) 有限公司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股东证明、同意继承人继承的股东会决议等。
5、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如被继承人父母、子女有死亡的)需提交:
1) 该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火化、安葬证明或销户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2) 该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亲属关系证明。
6、《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由公证处开具后前往人事档案存档部门摘抄。
1) 需提供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由人事档案存档部门摘抄并加盖相应人事章或公章,写明联系电话和摘抄人。
2) 如果被继承人的档案中有被继承人的父母具体死亡时间,请注明具体死亡时间;如果没有具体死亡时间,但有抗日战争牺牲、解放前去世等时代信息记载的,请注明该信息。
7、如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提供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原件
8、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9、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注意事项
1、继承类公证的个案情况复杂,请向承办公证员进行咨询后,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申办法定继承公证,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共同到公证机构现场办理。
3、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应当在承办公证员面前作出,未能亲自到我处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如放弃继承人在境外的,应提交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