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说明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可以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的方式订立遗嘱,法律均予以承认,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 证明材料
1、遗嘱人身份证明材料
1) 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居住证等。
2、受益人的身份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等。
3、 遗嘱人与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亲属关系证明等。
4、遗嘱人财产凭证
1) 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发票(收据)、产权证明等;
2) 存款、有价证券等:存单、存折、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股票、基金证明、公积金证明、养老金证明等;
3) 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等;
4) 有限公司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股东证明、同意继承人继承的股东会决议等。
5、遗嘱文书
公证处可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草拟、修订。
6、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经审查后,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注意事项
1、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遗嘱公证需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份额。
5、遗嘱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需办理相关的继承或接受遗赠手续。
6、遗嘱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